(一)程序不当
1、少数领导讨论决定后,未经职代会讨论,未与工会协商即行实施;
2、人力资源部门拟订后,未经职代会讨论,未与工会协商即行实施;
3、以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替代下属独立法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
4、以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发出的文件代替下属独立法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
(二)内容不当
1、将处罚劳动者作为规章制度的主体内容,规章制度变成处罚职工的项目清单;
2、原文照般法律、法规的内容,规章制度成了国家、省、市劳动法规的复印件;
3、撇开劳动法律法规而不顾,按照企业领导的意愿,自搞一套;
4、内容简单,没有本企业特色,没有具体内容和标准,几乎所有事项都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理)”而概之,出现问题再去找文件。
(三)条款不合理有缺失
1、霸王条款:如不准生育,不准恋爱,不准生育,发生工伤本人承担全责。
2、以罚代教:惩处内容均施于罚款措施,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3、解除随意:大量解除合同条款不合理合法;
4、岗位调整:主动权全在公司,任意调岗,无据无依;
5、安全责任:重安全责任轻安全保护;
6、假期管理:无规定不明确不可协商;
7、证据收集:无证据管理意识,无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