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0日电(孟植良)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第六批5个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其中既有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撤销案件的四川省峨眉山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也有对复工复产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典型案例中还首次增加了一件民事监督案,即江苏省A建工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记者注意到,此前发布的五批典型案例均是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而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首次增加了民事监督案件。对此,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深入,统筹防疫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入新阶段,对此,检察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司法保障要做到全方位,不仅限于刑事领域,还包括民事、行*、公益诉讼等领域。
截至年3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件人,审查批准逮捕件人,依法不批准逮捕件人;受理审查起诉件人,审查提起公诉件人,依法不起诉32件41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4件17人,起诉19件22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件人,起诉件人;依法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件人,起诉92件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件人,起诉69件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件30人,起诉7件8人;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件人,起诉件人;依法批准逮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件8人,起诉9件9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件人,起诉件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件人,起诉84件人。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典型案例
(第六批)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月25日,中央*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于不同于平时、不同于非疫情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和办理涉企犯罪的特点与影响,积极履行各项检察职责,准确把握法律*策界限和工作着力点,统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教育警示作用,特编选第六批5个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复工复产的案例予以发布。
一、依法从严追诉妨害复工复产犯罪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时,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对防疫物资、生产物资的需求激增。这使诈骗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利用物资短时间供应量不足的客观情况,钻企业急迫复工、思虑不细的漏洞,实施诈骗。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震慑犯罪,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法治环境;同时要积极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一:山东省青岛市桑某某涉嫌诈骗案
年底,被告人桑某某与被害人栾某某(男,19岁)因同为留学生而相识。年1月底,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暴发,国内口罩脱销。2月初,栾某某的父亲经营的青岛某养殖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企业职工余人),因养猪生产不能停歇的紧迫性,急需采购大批口罩用以分发给管理人员、饲养员、基建设备安装人员,以保障生产安全。2月11日晚,为解父亲燃眉之急,栾某某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