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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7 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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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公司盈余分配的条件,为什么小股东更应当知道?这是因为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大多是小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的诉讼,大股东或联合大股东,因为对公司有较好的控制能力,对公司盈余分配与否,正常情况下不存在障碍,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大多都是小股东提出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提出需要什么条件?这是大多数股东或投资人的最为关心的问题了,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小编认为通常情况下是需要这几个条件:一、具备股东资格是前提。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一下要具备股东资格呢?因为,在实务中,很多投资人因为各种原因,其出资时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投资人也就成了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主张分配请求权,虽然有判例认可直接向隐名股东分红有效,但是并不涉及盈余分配请求权。二、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是实质条件,没有利润就不存在分配的可能性。实务中,有公司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把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这种行为严重损失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变相的减资行为,不但要把分配的财产退还给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要有相应的分配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首先要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但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分配方案是常态,如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制定分配方案的,实务中股东间的协议、公司章程、其它有证据证明的等方式都可以成为分配的依据。综上所述,投资人通过出资的目的就是获得利润收入,因此盈余分配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从法律层面上对是否分配,如何分配,法律上一般不直接干预。但是,当有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长期不分配盈余,致使小股东的投资期望落空时,往往对于是否需要进行盈余分配,法律也会谨慎的介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十五条就是这种司法理念。现在分享一则涉及盈余分配纠纷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原审法院认为:刘某菊作为物流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菊是否有权请求物流公司向其分配年、年的利润。法院评判如下:一、结合物流公司在号执行案件中出具的《说明》足以认定李某为物流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Ada为李某的英文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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