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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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 23:05:00

疫情能否成为不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借口呢?这个还真不一定,因为疫情并不是同一时间全面爆发的,交通运输行业并没有完全停止。诚实守信既是一般市场交易原则,也是基本法律原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市场变化,不能因为某个国家、地区有疫情就拒绝履行合同。在国际贸易合同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果一方以疫情为借口不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普法进行时#

上海一家电梯公司与国际物流公司在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年内使用该国际物流公司向海外发送货物,支付10万元定金并约定了服务价格,在合同期内物流公司不得拒绝。然而,此后在电梯公司发出货物运输请求后,物流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绝。电梯公司不得已花费高价委托第三方运输货物。事后,电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多付第三方的运费20万多元,物流公司反诉电梯公司违约,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偿电梯公司20多万元。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物流公司疫情影响国际运输的辩解理由呢?

年3月2日,GD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与LNS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书》,约定由LNS公司向GD公司提供中国上海至意大利热那亚的海上货物运输服务,协议有效期自年3月1日起至年3月1日止。

……协议第五部分(货运服务)的第3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GD公司下发运输通知,LNS公司不得寻找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并在收到GD公司通知后2周内订到舱位,如LNS公司未按时完成或者拒绝运输,GD公司将扣留该次运费的5%作为寻找新供应商的补偿。如在协议期限内发生5次拒单,则GD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LNS公司将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GD公司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根据附录A中约定,每个40GP/HQ集装箱的运输费单价为1,美元,每个20GP/HQ集装箱的运输费单价为美元。……协议第十四部分(不可抗力)约定,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的结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方必须将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以及为克服不可抗力做出的最大努力,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府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合同签订后LNS公司向GD公司支付了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

年12月7日,GD公司向LNS公司发出货物运输需求,涉及9个40GP/HQ集装箱、2个20GP/HQ集装箱,按照双方约定运费应为16,美元。LNS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绝承运或者提供其他替代运输方式。GD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承运人运输涉案货物,实际支付运费70,美元。LNS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拒绝承运涉案货物,应按照约定赔偿GD公司另行委托运输的运费差额人民币,.69元(32,美元,按照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为标准计算)。

LNS公司反诉称:LNS公司向GD公司支付了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而涉案合同已经到期,GD公司应予返还。要求GD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0,元。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第五部分(货运服务)的第3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GD公司下发运输通知,LNS公司不得寻找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并在收到GD通知后2周内订到舱位。年12月7日,GD公司向LNS公司发送涉案货物出运委托书,LNS公司明确表示没有舱位提供给GD公司,并表示在不接受延期的情况下无法向GD公司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LNS公司未能依照协议约定提供运输服务,显然构成违约。

双方协议签署时间是年3月,此时正处于特殊时期,国际航运市场出现价格波动。事实上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波动是常态现象,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作为相关从业人员对此应当了解。因此,运价的提升并不构成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GD公司提出委托运输请求的时候,国际航运市场确实存在运力紧张的情况,但相关航线并未中断,LNS公司的合同义务仍具有履行的基础,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因此,LNS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GD公司委托LNS公司出运9个40GP集装箱和2个20GP集装箱,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应为16,美元。最终实际出运10个40GP/HQ集装箱,按照6,美元每个计算,应为67,美元,其中差价为50,美元。根据上述双方的协议约定,在LNS公司违约的情况下,GD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鉴于GD公司在本诉中向LNS公司主张请求实际损失,在GD公司没收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的情况下,LNS公司还应承担的损失赔偿为人民币,.69元。

法院判决:LNS公司向GD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9元;对LNS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LNS公司坚持主张,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引发,《运输服务协议书》为GD公司单方面制作、提供的格式条款,部分条款违法且不公平,对LNS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疫情期间国际运力紧张,运费大幅度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LNS公司造成不公平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LNS公司没有就此事向G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GD公司应在协议期满后退还LNS公司预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对其存在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协议签订时国际航运市场已出现价格波动,且LNS公司作为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业,对国际航运市场价格的变化应具有一定的敏感度和预见性。双方约定明确,合同期内,LNS公司不得以任何价格波动原因,要求GD公司加价才能拿到舱位,溢价部分由LNS公司自行承担,不能仅以某一时间集装箱运输的价格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依据,继续履行合同未对LNS公司产生明显不公。

LNS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免责,同样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并无不当。在LNS公司违约的情况下,GD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一审法院认定GD公司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年11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LNS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是年3月到年3月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当年的国际疫情形势确实严重,国际交通运输通道大幅度缩减,运输价格大幅上涨是客观事实。但是,作为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LNS公司应当预见到运输价格上涨的趋势。此后以运费价格上涨太多为由拒绝为GD公司运送约定的货物,这样就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同时,当时国际运力紧张,运输价格上涨的情况下,LNS公司也没有及时地与GD公司协商变更合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或解除合同。毫无疑问,LNS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GD公司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高价运输货物,对LNS公司的合同关系来说,属于自救行为。如果GD公司因为LNS公司拒绝运输而停止发货对第三方收货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GD公司花高价也要运输货物到海外是诚信守法的行为。GD公司的积极履行与第三方收货人的合同行为,与LNS公司拒绝运输货物的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此,GD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运费差价LNS公司应当赔偿。

定金是一种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LNS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没有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其反诉请求被驳回理所应当。而GD公司不返还定金是弥补损失的一种方式。GD公司没收了LNS公司10万元定金后,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法院判决LNS公司继续支付,.69元、刚好弥补GD公司运费差价。

这起纠纷说明市场交易过程中,诚信履行合同才能避免造成损失。不能以表面的灾害或者疫情形势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遇到突发状况或者产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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