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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监管流程及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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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监管流程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管理的目的:规范公司各项招标行为,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第二条招标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广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庆典活动、大宗采购等业务。

第三条招标管理的原则:

一、透明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所有招标决策应在招标机构内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二、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队伍参与投标,公司应鼓励投标单位积极开展公平竞争,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公司应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三、廉洁奉公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员工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四、维护信誉原则: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良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五、保密原则: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公司的重要潜在客户,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公司要求各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投标资料保密,互不串讲。六、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二章评审组织和招标管理

第四条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是由公司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重大重点事项可特邀评审员,特邀评审员可以是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总人数不得高于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评审员的总数。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负责建议特邀评审员人选,并呈报特邀评审员资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人选。

一、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执行秘书须在招标评审会召开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特邀评审员会议日期和预计的审计会议时长。特邀评审员在承诺出席后如出现不能与会的情况须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执行秘书。会议前或会议当日,如确认与会特邀评审员人数少于3人,执行秘书有权随时宣布推迟评审会议。

二、特邀评审员须按照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执行秘书通知的日期和时间准时参加招标评审会;会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会上签署保密协议;根据执行秘书的提示,检查标书的格式的正确性;仔细阅读标书;根据评分参考标准判定投标人的各项分数;复核委员会秘书计算的投标人总分;授权执行秘书宣布中标人。

三、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招标活动组织的职能

一、董事会:公司招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公司内一切招标事项的终决权,指导及监督招标工作系统内各执行单位的工作。二、集团领导: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对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后根据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将初步定标结果报总经理审核,最后报后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项目部门提出详细的招标要求,如投标单位、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和技术要求。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会审工作),并督查招标工作的进展。1、制定招标计划。主持编制招标计划,参与并提出意见,提出进场时间、工期及技术要求。2、编制招标文件。主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经济条款,参与并提出意见。3、发出招标邀请。主持选择投标单位,或参与选择投标单位。4、发标、答疑,主持发标、答疑会议。负责经济条款答疑,负责提出技术、工期及配合要求。5、开标。主持接标、开标,参与开标,协助。6、评标。评审技术标,参与投标单位谈判,主持评标会议、负责评审经济标、谈判,提出意见并根据情况参与谈判。7、定标。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集体表决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8、资料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章 项目招标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付款超过20万元的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均为招标的范围:
  1、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要求招标;
  2、全部或者部分融资文件项目超过10万元的;
  3、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全部招标;
  4、防洪、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项目全部招标;
  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项目全部进行招标;
  6、广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全部招标;
  7、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禁止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八条 金额小于10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一是*府垄断工程;二是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工程。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确认合作单位。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小于5万元的工程是否招标不作强制要求,可采用议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同一项目的零星工程可以集中招标。1、项目议标的要求:

(1)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常规工程选择至少3家参与议标;

(2)议标的谈判必须有相应专业、成本人员和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参与,并按约谈结果填写《评标定标审批表》,约谈记录作为审批表附件同时报批。

2、直接委托时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1)价格可以谈判时,由相应专业、成本人员和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谈判;

(2)经办人填写《评标定标审批表》,报招。

第四章招标程序、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 各项招投标活动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4、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5、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6、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7、评标委员会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开展工作;
  8、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9、确定中标人;
  10、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规定:
  1、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上报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行*主管部门核准;
  2、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集团公司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二条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4、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部门和下属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集团公司的监督下办理招标事宜的运作: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商业地产运营、金融*策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行*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
  1、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3、招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服务类、物资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投标程序,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第五章招标策划、计划和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策划

1、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前,由经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招标策划,经公司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同时报集团经办部门备案。

2、招标策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标段划分、合作单位的选择方式(招标、议标、直接委托)、招标方式的选择(清单、单价、费率)、入围单位的选择标准、确定招标后是否需要进行商务谈判;

3、标段划分:应综合招标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工期要求,结合投标人的实力以及招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过小导致合作方不能发挥规模效益而提高报价;防止标段划分过大导致不能按时竣工或者降低量。

4、项目应采用两阶段招标法: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差异程度大且难以量化;投标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比较的重点是性价比而不单纯是价格,如智能化、机电产品。两阶段招标法即先进行方案招标(要求投标人初步报价),统一技术标准或设备型号后再进行第二阶段招标,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计划。

1、项目经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提出总承包、分包、环境等项需要招标工程的进场时间要求、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协同部门对计划进行调整。

2、经办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场时间要求,结合招标方式,汇总编制所有项目的招标计划,并及时通报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公司的招标计划,应尽可能考虑多项目集中招标的可能性。

3、招标计划应和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人员会审,使其切实可行。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经办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起草。对于使用频率较高的某类招标文件,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招标文件”备用。

2、招标文件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如工程招标的正文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要求、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技术标编制要求、经济标编制要求、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甲控材料表(含甲供、三方供货、限价)、施工图、拟签的合同文本。

3、招标文件应完整、系统,全文表述准确,对于涉及双方利益的经济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表述清晰,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4、公司在开展项目招标时,应已对拟招标项目的市场价格、主流供应商等有清晰的了解。各类招标应根据数量清单、当地预算定额和通行的取费标准、市场行情编制评标参考价,应力求准确、全面,不得漏项。

5、各类招标均不设立非公开性质的标底。如公司对拟招标项目之造价市场行情比较熟悉,可设立参考总价、参考单价和取费等级、下浮点数之类的公开性标底;公开性标底应包含在招标文件中,为每一个投标者知晓。

6、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或对市场行情不了解的项目,则不应设置公开标底,以免起误导作用,应多邀请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依靠竞争获取合理低价。

7、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及时回标,并将技术标、经济标分开封装,以方便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评标。

8、经批准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费依据,并规定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根据项目(施工图)预算和中标费率核对(工程)造价,确认合同总价,并就确定后的总价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章投标单位选择及答疑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的选择

1、投标单位的选择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的质量。招标单位应深入了解市场,包括能承接该招标工程的队伍数量、市场价格、供求现状,以及拟选入围单位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历史资信(工程),结合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招标项目的特点,选择入围投标单位。2、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必须有3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多标段同时发标时,一个标段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同一单位不应参加2个以上的标段投标,总体中标率不得高于50%。

3、参与投标的单位要通过资质审查或在“合格承包商名录”选择的单位。该工作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主持,相关部门均可以推荐队伍,通过资质审查后参与投标;入围投标单位的最终选择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确定。

4、对拟参加投标但未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中的单位,应由经办部门组织招标相关人员考察。考察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考察结束后填写《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经公司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后准予投标。

5、选择入围投标单位注意保证有充分的竞争,避免相互之间有关联关系、十分熟悉的同类承包商参加同一项工程的竟标。总包工程招标必须保证每次招标均有新入围的投标单位参与;分包工程力求每次招标均有新入围的投标单位参与。

6、公司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合作记录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合作记录评价包括:如工程质量、现场管理、经济结算、历次投标记录等;在公司投标记录中,经常投出最高价或接近最高价的队伍,一般情况下,不再选择其入围投标;反之,经常投出最低价或次低价的队伍,应优先选择其作为入围投标单位。

7、建立本公司的《合格承包商名录》,对承包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级别高的合格承包商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8、合格承包商应符合以下要求: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满足相应投标工程的需求;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近三年无诉讼,无舞弊、贿赂、串标、围标等行为。

9、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合格承包商资格进行评审,评审依据包括履约情况、合作情况、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变化状况等,对不合适的承包商应及时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删除。第二十二条 发标与招标答疑

1、招标文件的发放由经办部门的人员直接发放给投标单位。为保证投标单位履行其投标承诺,公司应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2、招标答疑会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注意把招标概况、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及招标中的非常规做法向所的投标方进行交底,避免理解差异,使投标在回标分析时更具可比性。

3、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整理好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包括投标期间招标方认为需要回答的投标方的其它疑问。4、如有必要组织现场踏勘的,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组织、回答现场提出的疑问,并将书面记录统一发送至民主决策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的开标

1、项目的开标。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不按时回标视为废标,接标人应予以记录。2、开标时,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两人以上现场拆封,并由参加开标的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在投标文件的主要经济条款页签字确认。通过互联网投标的,在设定的开标时间自动开标,不需见证及签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的评标

1、项目的评标。经济标评比由财务部负责分析,技术标评比由工程管理部或市场策划部负责分析,分别在定标会上提供各自的分析报告并解释。2、经济标评比和技术标评比应在统一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行。3、技术要求高,或对配合、维修服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行评技术标,技术标评比结果确定后再评经济标。项目的技术标和经济标可同时评比。4、在两阶段评标法中,如果技术标的评比结果对经济标评比产生影响,从而不能按照经济标评比顺序选择投标队伍的,先行作出说明并经民主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确认。5、经济标评比中,应以总价对比为基础,同时比较主要项目单价和数量调整情况,防止投标单位运用不平衡报价抬高后续变更成本。6、如发现投标人技术或经济标书内容表述不清、理解存在歧义,对评标结果会产生明显影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标书予以澄清,并用书面形式列明澄清内容送招标人作为评定标的补充依据。7、对标书的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构成实质性修改,否则应不予接受。8、评定标过程中,如投标价皆高于招标人预期,但差距较小,仍属合理报价范围,不宜全部废除重新招标时,经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报价较低的投标单位就中标条件进行商务谈判。9、招标实施过程中应维护招标的严肃性和招标人的威信。若意向中标人的合作条件符合市场行情,应避免再就中标条件进行反复谈判。10、澄清与谈判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主持,但约谈应有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参与,并就约谈结果填写《工程约谈记录》。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的定标1、评标时首先废除最高报价标,定标按如下方法执行:A、最低价投标单位中标;B、按最低价另择技术实力与配合情况良好的投标方中标;C、选择技术实力与配合情况良好的单位在不超过最低价3%的范围内中标。2、A类适用范围:技术要求一般的项目,或技术要求较高但所有投标方的技术实力和配合态度相当。只要最低投标价不是明显低于成本,则应由其中标。3、B类适用范围:①技术要求较高;②投标方的技术实力和配合情况相差较大;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可选择综合评比最高的单位进行谈判,要求对方调整报价到最低标或最低标以下。此类定标方法不应超过招标总量的30%(按招标金额计算)。4、C类实用范围:①技术要求较高;②技术实力与配合态度相差极为悬殊;综合评比最高的单位不同意调整至最低标价,或者招标方认为不宜再行谈判,可以在不超过最低价3%的范围内选择综合评比最高的单位中标。此类定标方法不应超过招标总量的20%(按招标金额计算)。5、某项招标可能采用B、C类定标方法,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部应在技术标评比阶段向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在评定标审批文件中应写出专题说明,纳入招标存档资料。6、对于C类定标方法,中介服务(如广告、电信、监理和造价咨询)、样板房装修中标单位的定标价,可不限于3%,适当上浮。7、技术实力指:投标方资质、技术实力、工期及质量承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水平;近期及产品或项目质量及获奖情况。配合情况指:施工和保修期配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进度款申报的合理程度,预结算核对的配合情况等。8、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合同条件的细节问题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在最终确认后的3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9、上述过程中与投标方的所有谈判,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在场,并填写《工程约谈记录》。10、下列情况不应确定中标单位,应作为废标,须重新招标:(1)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2)投标单位向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行贿,废除该标后不足三家;(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废除该标后不足三家;(4)开标发现投标皆不满意,如各标价皆高出预期,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第七章 项目招标的续约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标签约与后续工作1、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之内,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最后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2、积极加强与当地招标办等*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府部门的工作,争取*府有关部门的支持。3、在配合当地*府部门有关招标工作的同时,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注意规避各种风险,确保合同实际利益条款的有效执行。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标资料管理及工作考核指标1、投标结束后,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2、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做好招标工作的台账记录,并计算“项目量清单招标比例”“最低价定标比例”作为考核部门和公司招标工作的依据。

考核评分办法表

3.财务部及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检查集团公司所有项目招标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标其它规定1、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者移送检察机关。2、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的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合格投标商数据库、考查报告、中标单位履约后的评估表,须定期上报集团总部财务和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备案,作为集团总部必须掌握的信息。3、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具体的操作细则,并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的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中的特急项目

1、特急招标项目的程序:由经办部门做出预算,报财务部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名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总经理应在审批表上注明“特急”和签名确认。特急项目,必须由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领导及董事长审批。2、特急项目,原则上不用新公司或未经技术部门考察通过的单位。3、招标的表格与支持文件。(1)《投标商考察结果审批表》;(2)《招标文件及入围单位审批表》;(3)《项目评标定标评审表》;(4)《项目约谈记录》;(5)《投标承诺函》。4.参考表格:项目招标工作台账。

第八章招标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回避制度适用于招标的全过程

1、评审员回避:投标人在收到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关于评审员人选的确定或更改通知后,如对评审员人选有回避要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项目合作处提出。经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评审后,项目合作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标人回避请求是否得到接受。投标人可根据通知结果选择是否继续投标。

2、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回避:如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有亲属在投标人单位工作,无论其亲属是否参与项目,均应回避参与招标工作。如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组长存在上述情况,应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另行任命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秘书。

第九章项目招标的奖惩第三十一条总经理依照公司的有关奖惩规定,可对招标工作的全体人员(不含经营班子成员)进行奖惩。

1、考核采取量化百分制,根据考核结果打分,按不同分值对考核对象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得85分以上为优良(包括85分),得7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7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良的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求限期整改,且对不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求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补助资金。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按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规定进入招投标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5、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集团行*主管部门或者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依法予以处理。
  6、集团公司指定的媒介,经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另行指定。
  7、民主决策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部门给予行*处分。
  8、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人员在招标组织过程中,不得向投标人提供任何有关撰写标书的指导性建议,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其它投标人的任何信息,不得接触和拆阅密封的投标文件,不得透露评审员在招标评估会部分程序中的任何言论和总分以外的计分情况。

1、评审员不得向参加招标评估会的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成员以外人士透露在评估会议上所有阅读过文件内容,以及本人和其他评估员的计分情况。

2、评审员和民主决策领导小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在招标评审会上就上述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3、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人员、评审员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泄漏任何与标书有关的内容,不得与其它投标人串联。如出现上述情况,立即取消投标资格。

4、民主决策领导小组人员出现违反招标保密条款的情况,或对投标人和评审员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瞒而不报,一经查实,即予解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后到招标评估会议宣布中标者之前,均可以书面方式声明放弃投标权利。中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任何以书面方式声明放弃签署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根据投标条件考虑将合同授予招标评估得分第二位的投标人。如得分第二位的投标人也放弃了签署合同的权利,招标方须重新发起招标程序。

第三十四条合同的授予招标评估会议宣布中标人后的12个工作日内,招标方需与中标人单位根据附件之标准示范合同签署合同。招标程序届时终结,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民主决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既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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