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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事关临平企业复工复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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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日趋凸显,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如何保障员工的健康和生产经营平稳运转?对此,临平区发布《临平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告知书》,保障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复工复产。根据上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结合临平区进口物品防控工作实际,保障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复工复产,请各企业在复工时做好以下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进口物品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为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如实报告本单位进口物品情况,不得谎报、瞒报和漏报。2、落实进口物品相关安全和防疫检测证明材料核查,建立进口物品进出信息台账;落实全过程消*和核酸检测,建立进口物品防疫信息台账;落实相关从业人员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和日常健康监测,建立相关从业人员防护信息台账。3、建立进口物品全流程管控制度和全程追溯制度。进口物品供货者许可证、入境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证明等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者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4、生产加工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检测,除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应当在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后再进行生产加工。消*作业应有工作方案且必须符合专业操作规范,并做好全程录像和过程性记录,留存备查。5、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6、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做好工作人员(含临时作业人员)4天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上班实行测温亮码,对直接暴露人员增加下班前测温,并做好记录。落实直接暴露人员2天一次核酸检测,间接暴露人员根据指引每周或每2周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常态化环境消杀和核酸采样检测工作。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入进口物品作业、存放区域。严格落实工作人员返岗程序,加强员工健康教育。7、做好人员防护。直接暴露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医用N95级)、手套、鞋套、工作鞋(靴)等防护用品,必要时穿戴一次性隔离衣、护目镜或面屏,避免物品表面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眼睛,搬运过程中如发生口罩破损,应立即更换,做好手卫生。间接暴露人员应穿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工作服,加强手卫生,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必要时进行消*。同时,为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效率,全区非冷链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将纳入2月7日上线的“非冷链物防在线”管理平台,企业在复工复产前须通过浙里办登录“非冷链物防在线”管理平台录入物品、人员、消杀等信息,做到先录入再复工。企业前期准备工作告知如下:、收集录入信息。企业(工业企业、商超、商贸流通、专业市场、其他企业)要做好数据收集,要求全面、完整、真实,包括进口物品三证、进口物品库存及追溯记录、重点工作人员等信息。2、设立消杀专区。企业须设立进口物品消杀专区,选址要求人少、空旷、通风,配备消杀人员,安装监控视频设备,并做到上线可视。3、做好人员防控。企业须严格执行直接暴露人员2天一次核酸检测,间接暴露人员按照工作指引每周或每2周一次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落实核酸检测。4、其他要求。对暂时不经营进口物品的企业,也需要完成平台基础数据录入;对后期经营进口物品的企业要第一时间向属地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设立进口物品消杀专区,并安装监控视频;库存进口物品要消杀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要全面整理上述数据信息,按疫情防控要求报送录入信息,并落实专人开展日常信息填报、更新等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此外,为进一步落实“人物并防”各项措施,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物品输入,浙江省近期专门出台了专业市场、工业企业和商场超市进口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操作指引。请各单位对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浙江省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试行)

为做好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冷链物品除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进口物品源头管控

(一)企业应主动向进口物品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运入厂区。

(二)企业应建立进口物品追溯制度,依托数字化手段建立进口物品清单。如实记录进口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进口物品运输管控

(一)企业自行运输。

、企业应将进口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运输,不能分开时应对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

2、运输过程中,企业运输车辆上的人员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二)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

、企业应主动向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进口物品安全和防疫相关信息。

2、企业应提醒督促第三方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落实防疫工作要求,确保运输车辆上的人员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三、进口物品入库管控

(一)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立进口物品专用运输线路、专用装卸区。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后,尽量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通过专用运输线路驶入专用装卸区。

(二)运输车辆到达专用装卸区后,企业应对车辆、进口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检查进口物品包装完好性及数量。发现包装破损的进口物品时,应第一时间封存隔离,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包装破损处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后方可入库。

(三)对包装完好的进口物品,企业应对打开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抽样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后方可入库。

(四)企业完成车辆、进口物品预防性消*后,组织进口物品装卸。装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规范戴口罩、护目镜、面屏、一次性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手卫生,一次性防护用品应丢弃在指定垃圾箱内。拆卸的外包装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终末消*后按垃圾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回收。

(五)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进口物品独立仓库。不能设置独立仓库的,应将进口物品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并在入库后对整个仓库进行预防性消*。

(六)企业应加强进口物品入库查验,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检验检疫证明、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核酸检测报告、进销货台账和消*记录)。缺少相应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入库。

(七)完成进口物品运输、装卸、入库后,企业应对运输车辆上的人员、装卸人员、仓库人员开展日常健康监测管理,并在当天、第3天、第5天、第7天各进行次核酸检测。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和胸闷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八)企业应对进口物品装卸区、仓库等重点区域作业环境每周进行次核酸检测。

四、进口物品的出库、生产加工管控

(一)企业需要使用进口物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应对进口物品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并根据物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消*剂进行预防性消*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二)对无法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的物品,企业生产加工人员应按照二级防护标准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三)企业应做好进口物品出库记录。

(四)企业应将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感染。

(五)进口物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一线生产加工人员至少保持米的安全距离,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避免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有条件的企业,可将员工分成若干工作组或团队,减少工作组或团队相互接触。企业应减少非必要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区域。

(六)企业完成生产加工后,应对生产加工场所等区域进行保洁和全面消*。保洁用品应专区专用,使用后及时清洗,定期消*处理。每班次应对使用后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重点加强生产加工过程中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部位(如门把手、开关、电话等)、人员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消*剂和消*方式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消*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47号)执行。

(七)完成消*后,企业应对生产加工区域等场所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每日通风3次以上,每次30分钟。

(八)企业应对生产加工等重点区域作业环境每周进行次核酸检测。

五、进口物品销售管控

(一)对不需要进行生产加工、不需要打开外包装直接用于销售的进口物品,企业在物品转移至采购方前,应对售出的进口物品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核酸检测阴性方可销售。

(二)对需要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物品,企业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核酸检测和适合的预防性消*,核酸检测阴性方可销售。

(三)企业应做好销售物品的追溯管理,如实记录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做到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物品去向可知。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控

(一)企业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掌握工作人员流动及健康情况。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进口物品作业、存放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做好登记、测温亮码无异常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方可进入,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运输、装卸、贮存、生产加工等一线重点人员应每2天进行次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应每周进行次核酸检测。

(三)企业应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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