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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的NB鞋不翼而飞法院妥善保管系物流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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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大圣物流公司和天天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大圣物流公司为天天公司的商品提供存储及配送服务。大圣物流公司需配合天天公司每月对在库产品进行盘点,如有盘亏,大圣物流公司需向天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天天公司需按月向大圣物流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

年7月,天天公司发现其仓储在大圣物流公司处的NewBalance鞋子库存数据异常。8月,大圣物流公司对仓储货物进行盘点后确认存在盘亏的情况。大圣物流公司向天天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协议书》一份。11月,天天公司至大圣物流公司处提走剩余货物。

大圣物流公司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天天公司支付仓储服务费、占用费及滞纳金。天天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仓储合同,并赔偿丢失货物和非法扣押货物造成的损失。

大圣物流公司称,年2月至8月,大圣物流公司按约进行对账确认、开具发票,但天天公司拒绝支付仓储费,故大圣物流公司对仓储货物行使了相应的留置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因此合同应于10月到期终止。天天公司于11月才将仓储货物全部提走,还需支付此期间的占用费等。

天天公司称,年2月起,大圣物流公司未按约履行提供库存情况、配合盘点等义务。双方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应当自年3月1日起正式解除。2月至9月,大圣物流公司存在因保管不善丢失NB鞋子的情况,天天公司认为系大圣物流公司员工盗窃了仓储的NB鞋子。且大圣物流公司从8月底开始恶意阻挠天天公司提货,致使天天公司11月才将全部剩余货物提走。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圣物流公司与天天公司签订的《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天天公司认为大圣物流公司存在盗窃仓储鞋子的情况,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因缺乏证据并未受理。案件中大圣物流公司既否认存在内部盗窃行为,亦未提供仓库监控反映外来人员盗窃的可能,因此法院无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另外天天公司主张丢失的NB鞋子数量中还存在入库时的空盒和重复扫描的情形。因此,双方确认最终丢失NB鞋子的数量为多双。

大圣物流公司作为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系其最基本的义务。大圣物流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天天公司丢失多双仓储的NB鞋子,显属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天天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仓储合同,于法有据。天天公司作为存货方,应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仓储费用。天天公司拖欠不付,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上海青浦法院判决天天公司向大圣物流公司支付相应的仓储费及违约金,大圣物流公司向天天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大圣物流公司与天天公司之间的《仓储及市内配送服务合同》于年9月1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沈月红周星茹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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