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物流公司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国内某保险公司物流责任险与货物运输险保险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在早期能治疗吗 http://pf.39.net/bdfyy/bdflx/191229/7723195.html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保险是必不可少。实践当中,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经营情况及资源,选择了不同的保险产品,有的选择对了、有的选得不好。物流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产品。从理论上分析,略显枯燥,现选取平安财险公司该两种保险的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责任险”、“货运险”)进行比对,以深化对保险的认识。说明:该两份保险条款来源于网络,本文不保证其真实性、时效性,仅以此分析两种保险产品的大致差异。一、被保险人资格条件责任险第二条明确被保险人为“中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即仅从事物流业务的运输公司/货运公司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货运险则没有此种限定。实践中,发货人、一手承运人、二手承运人、收货人,都可能根据各自的经营需要参加此种保险。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承运人是否可以参加货运险,却存在相反判决。不认可的判决认为承运人对于运输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货主作为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榕民终字第号、()黑01民终号];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的内容并结合保险利益原则,应由保险标的所有权归属来确定险种,承运人不能投保货物运输险[()穗中法金民终字第号]。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曾经认为:“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承运货物投保财产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依据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主张保险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前述条文虽在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里被删除,但仍反映了司法机关对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倾向性裁判观点。二、责任情形1、责任险缺少了货运险中的“雷电、冰雹、暴风、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责任险包括“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所致损失情形,货运险则不包括此项。3、责任险还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仲裁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等法律费用”,货运险则不包括此项。三、责任免除/除外责任1、责任险不赔偿因“被保险人自有运输装卸工具不适合、被保险人自有仓库不具备储存条件”所致损失。货运险则不涉及该问题。2、除前述之外,责任险还以四条29项的方式列举了因客观原因、运输标的、间接责任等情况而发生的责任免除情形,而货运险仅列举了6项,当然,该责任险29项的部分情形也可以被货运险的6项涵盖,绝大部分只是看起来免赔事项比较多。其中,需要单独提及的是,责任险提到了“包装不当”的免责情形,而货运险是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章节对此进行了表述,其法律意义有所差别。此外,人身伤亡作为责任险的免赔事项,确实应有之义,物流企业要化解此类风险、应当通过其它保险产品解决。四、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责任险明确列明了该事项,虽然可以通过保单予以调低,但也表明保险人对此的谨慎态度。货运险没有在其保险条款中明确该事项。五、保险期间/责任起讫由于责任保险的险种特性,责任险条款明确为“保险期间”。具体由保险单确定。所以其不以运输货物的到达时间作为期间计算依据,而是依据自然年月,物流企业应当注意延保。货运险原则上是“一单一保”,所以其责任期间为“起讫”时间,该货运险的表述简称可为“仓对仓”,同时明确“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收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这是多个保险公司通用的条款。实践中,物流企业投保货运险时通常采取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按单计算保险费的方式,这是常态,但存在漏保的风险,需要物流企业经办人、保险员或保险经纪人能够做到工作细致,否则可能产生争议。六、保险费/保险金额责任险因其险种特点,其采取的是保险费与营业收入挂钩、期满后对预交保费进行调整的方式。与此有关的是,在出险后的赔偿中,若支付保费所依据的营业收入低于出险时的实际营业收入,那么理赔时将根据比例相应调减理赔金额。因此,物流企业应当谨慎,并及时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