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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商标被侵权,获赔100万首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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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京73民终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雁峰区*白路32号金钟白沙新城(时代城)6#、7#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赛,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

湖南中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曾智,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晓旭,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

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衡公司)、湖南中投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衡公司、中投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驳回大悦城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浙衡公司、中投公司无侵权恶意,且主观过错程度低,楼盘命名没有给大悦城公司造成实际性的损失,亦未与大悦城公司形成有效的竞争。且大悦城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湖南区域当时并没有同类商品及项目,不存在浙衡公司、中投公司使用其类似商标获利,致使其经营市场受到冲击的问题。且在一审法院认定我方使用“大悦城”作为项目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时,我方已经积极进行了整改;2.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过高。

大悦城公司答辩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涉案楼盘建设规模大、售价高、销量大、不动产行业利润高,不动产商标价值贡献大,浙衡公司与中投公司的侵权获利大;2.大悦城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商标许可费标准不低于万元,该费用远高于大悦城公司在本案中向浙衡公司与中投公司主张的万元赔偿金额;3.浙衡公司与中投公司侵权时间长、侵权手段多样、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侵权后果严重。

大悦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浙衡公司、中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悦城”“JOY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楼盘、建筑物、营销中心内外、室内宣传海报、置物架、室外广告装饰、施工现场围挡、宣传资料、销售人员名片、置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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