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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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原因导致货物毁损,得到的赔偿是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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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贸易企业,最近有一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货车自燃导致毁损。现与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物流公司赔偿价格为:成本+进口关税,包括进口增值税。我司收到理赔款后,是否需要开具专票给物流公司?当理赔价格低于货值时,账务如何处理?毁损货物对应的进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是否可以按照销售给物流公司的方式做账?

答:理赔款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该收入并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也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毁,计入营业外支出,产生的损失提交损失扣除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并非贵司管理不善造成,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无须转出。

物流公司的赔偿行为并非购买贵司产品的行为,因此,不应按销售货物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除非发生毁损后,双方协商由物流公司直接买下,则该行为由一种违约赔偿行为变成买卖行为,贵司应按销售货物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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