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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制度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查要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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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劳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劳动管理,是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和用工自主权的重要途径,是确定公司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减少日后发生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公司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保证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理、可以有效得到实施,以便督促和促进公司和劳动者双方共同遵守。以下为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的重要过程中应予以注意的重要审查要点。

一、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要求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若公司规章规定的内容有超出法定试用期时长、超出法定加班时长、加班费用的支付比例低于法定支付比例、限制女职工怀孕、对公司招聘需求和岗位要求做出地域和性别等的限制性规定的,为无效规定,因其违反了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公司规章制度要遵守的法,应为广义上的“法”,公司制度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策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规定。否则公司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引起劳动行*部门介入等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其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根据不同省份的地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职工安置方案、裁员分流等事项或也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因此,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确保规章制度中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已经过民主程序得到认同和确定,从而合理确定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双方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具体明确、公平合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标准,法律没有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公司应结合公司经营的行业、员工在职的岗位、员工担任的职务、员工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未来交易机会的损失等具体情况来合理明确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标准。对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详细规定的概括性内容,而公司予以引用的,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进一步具体规定,以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具备合理标准,保障公司和劳动者地位的平等和权利义务的对等。

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的范围来制定,其内容不应过于限制劳动者的生活领域。除此之外,对于病假管理、绩效考核、考勤、休假、休息时间、惩处、离职等事项,公司应合理进行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操作的标准和流程,不宜予以劳动者过于冗杂的履行负担和履行义务。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有效公示

公司将规章制度予以有效公示,规章制度才能对劳动者起到约束作用,才能对劳动者生效,才能作为公司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公司出示的有效依据。无论公司对于规章制度进行制定还是修改,公司都要及时将其告知或者公示给劳动者,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保障公司的经营运作和劳动者工作符合要求,避免未来发生劳动纠纷。

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示的方式,而规章制度的公示结果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司可以灵活采用多种的公示方法,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已及时告知劳动者。例如,公司可以将规章制度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让劳动者签署;或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就确定“合同签订前,劳动者确认已对公司现有制度进行了培训、学习,并同意用人单位现有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等的内容;或者在组织员工进行制度培训时,要求员工进行签到并签署“劳动者同意遵守制度,同意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等的内容;或者采用告知确认书、制度传阅签字、制度会议、员工手册签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防止未来举证不能时给公司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内部网络告知、电子邮件发送、公告栏、钉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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