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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万某物流企业资金回流现象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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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检查一般聚焦在交易证据链的检查,其中,合同、资金流、发票都是审核的重要节点,尤其是资金流审核更为关键。

在正常的经营交易中,一般不会出现受票方资金向开票方汇出后又汇回受票方的情况。但如果没有真实交易,或交易与实际不符,就会出现资金回流。因此,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成为办案的重要突破口,也成为是否存在虚开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

近日,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开了一起物流企业虚开案例。经查,涉案的A公司运输能力与开具发票运输费用完全不相符,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且已查实部分资金回流异常。

证据一:年A公司开具给B公司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年4月和8月开具给C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资料。证明A公司开具发票的业务交易过程。

证据二:年A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证明A公司于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收付款情况,涉嫌资金回流。

证据三:年涉嫌资金回流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证明A公司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资金回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号)之规定,对A公司开具的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5元,税额.11元,价税合计.86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拟对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元罚款。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审查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依然是税务机关办理虚开案件的杀手锏,尤其是公户对私户的大额转账的现象,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发掘空壳物流企业、开票平台的重要特征。资金回流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存在交易双方的资金流转;

2.汇出与汇入时间相隔较短;

3.汇入汇出资金相同或相近,或二者存在开票费用的差额关系;

4.通过同一或多个私人账户经过一次或多次操作汇入汇出相关账户;

5.无合理且正当的理由解释资金流转情况。

如今,税银联网加上银行对大额现金的管控,所有大额现金的流转都会变得透明化,因此办案机关在稽查过程中更加容易取证,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做好税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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