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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五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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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黄某某等人诈骗案——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实施养老诈骗犯罪

2.高某某等人诈骗案——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养老诈骗案件

3.徐某某等人诈骗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分子

4.崔某、黄某某集资诈骗案——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5.迟某某等人诈骗案——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案例一

黄某某等人诈骗案

——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实施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年8月5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至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成立甲、乙二公司,聘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等方式,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或低价购买藏品高价代为出售等为诱饵,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上架费”、藏品收购费等共计人民币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郑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李某等2人诈骗数额较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张某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使用电信诈骗手段实施养老诈骗的典型案例。黄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具有收藏品爱好的老年人群体,谎称其公司为某知名艺术网站的合作方,可代为高价销售收藏品,并设置骗局营造有人高价求购藏品假象,诱使被害人向其购买特定藏品或委托其代为网上售卖,后通过物流公司、送货人员交付藏品、代收费用,将被害人支付的“上架费”、藏品购买费非法据为己有。本案中,多名犯罪分子相互配合、层层铺垫、连环设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将犯罪目标精准锁定为具有相应爱好和需求的老年人群体,依托快递物流行业提供的到付服务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加大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固定证据的难度。法院提示老年人要谨防利用收藏品进行的电信网络诈骗,理性判断收藏品的价值,加强对收藏品投资渠道的了解,对陌生来电不要轻信,避免陷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骗局陷阱。

案例二

高某某等人诈骗案

——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养老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年2月27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7月至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等地,以北京某拍卖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将收藏品高价拍卖等事实,邀约被害人前往公司,后以收取委托拍卖合同佣金、拍卖服务费、拍卖保证金等名义,骗取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高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代为退赔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等9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某等6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某某等3人诈骗数额巨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王某某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责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判项略)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市首例养老诈骗提级管辖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在排查辖区案件时,发现该养老诈骗案件所涉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依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提级管辖。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养老诈骗案件开通案件全流程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判,全力推进案件审理,一个多月审结该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对于涉养老诈骗案件从严从快惩处的决心与信心。此外,本案亦系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后,本市首例适用7人制合议庭审理的养老诈骗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社会经验丰富等优势,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徐某某等人诈骗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11月6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6月至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以某商贸公司等名义,招募被告人常某等多名电话销售人员,并向他们提供客户信息及虚构产品疗效的话术单。电话销售人员与被害人联系时使用虚假姓名,谎称系某糖尿病研究院指导老师,按照话术单内容向被害人推销“葛洪唐安”等系列产品,谎称该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的功效,骗取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万余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并结合认罪认罚工作要求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徐某某、白某某等7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常某等7人诈骗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常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6名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的从犯依法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养老诈骗案件犯罪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予以重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徐某某、白某某依法从严惩处,二人虽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但在从宽幅度上从严把握,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再犯可能性较低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本案对各被告人的处罚既做到整体从严惩处,又做到了严中有宽、宽严相济。人民法院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将追赃挽损贯穿案件处置全过程,既有力震慑了养老诈骗犯罪分子,亦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崔某、黄某某集资诈骗案

——全力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女,汉族,年8月4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年9月26日出生。

年6月至年2月间,被告人崔某伙同黄某某,虚构身份和“爱心养老惠民工程”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非法组织孙某某等人在全国多地组建团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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