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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小槌说法四堆放物掉落伤及他人,如何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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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2月17日,李某驾驶一辆货车至某物流公司工厂内,车上载有同乡好友陈某,由物流公司的员工许某负责装运案涉货物“寿金纸”。货物装车关门后,李某提出基于货物防水需要,应为货物加装雨布,李某的同乡好友陈某站在货车车门正对面。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李某与许某重新打开货车车门后,车厢内货物随即掉落砸中陈某,最终造成陈某七级伤残。事后,陈某认为该物流公司系车载货物的所有人,应对其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物流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裁判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堆放物倒塌、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场景中,堆放人、作业现场人以及受害人本人责任的认定。”经办法官通过举证质证、庭审询问、证人证言,及时将案涉货物系由该物流公司员工堆放以及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李某与该物流公司员工许某分立堆放物两侧的事实固定下来,尽可能还原事故现场状况,作为确认各方责任的依据,并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芗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的员工许某在装运货物时未尽管护义务,未选择合理堆放高度并进行稳固堆放,导致货物掉落砸伤陈某,存在主要过错,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陈某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陈某的同乡好友,明知货物装运场所存在一定危险,仍让陈某进入工厂帮忙,对陈某的损伤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伤后果的发生亦有疏忽过错,应当减轻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物流公司承担50%的责任,李某承担30%的责任,陈某自负20%的责任,并根据医疗费等具体损失情况,依法判决各方承担相应损失。

一审判决后,陈某与该物流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漳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物流公司表示服判并联系本院,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堆放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倒塌、滚落、滑落,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对于堆放物损害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无须证明堆放人存在主观过错。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依法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

本案系堆放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物流公司作为案涉货物的堆放人,对货车车厢内的堆放物有管护义务,应当合理选择堆放位置、堆放高度,要堆放稳固并确保安全,其未能证明自身已尽管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中,堆放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并使受害人和侵权人均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在此提醒,不论是堆放人还是第三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文案:巷口法庭江晓筠李怀志

原标题:《芗小槌说法·四

堆放物掉落伤及他人,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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