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基本案情好鲜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销售生鲜水果的网店。就在平平无奇的某天,网友李先生在这家网店进行了消费。年7月17日,李先生在该店购入一箱奇异果,订单实价29.8元,红包抵扣2.6元,实付27.2元。同日,好鲜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发货。7月18日,包裹被存放至李先生所在小区的智能快件箱。李先生称快递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包裹放置智能快件箱2天,放置后也未电话或短信告知他。7月20日,包裹被快递员取出,退回至好鲜公司。7月27日,物流信息显示退回的包裹已被好鲜公司签收。看到物流信息后,李先生认为自己全程被“蒙在鼓里”,感到十分生气,于是联系好鲜公司,要求退还货款,但却被好鲜公司拒绝。为此,李先生将好鲜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好鲜公司退还款项29.8元。好鲜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争议焦点好鲜公司是否应将案涉商品货款返还给李先生?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好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货款27.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好鲜公司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案涉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第十条规定:卖家将发货商品交付承运人后买家签收前,商品风险由卖家承担。本案中,由于快递公司擅自将生鲜产品投递于智能快件箱,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先生未收到案涉商品,此风险应由好鲜公司承担。李先生诉请好鲜公司退还货款,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官说法主审法官李朋智能快件箱作为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快递员和消费者时间节点不对称的问题。但由此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凸显。如快递员不通知收件人就将包裹放进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超时收费等。本案中,案涉商品为生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收到商品,李先生并未收到案涉商品,也未收到收货或取货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应由好鲜公司承担。根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即未经收件人同意,包裹不能被放至智能快件箱。对于放入智能快件箱的物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而对于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此类物品被放入智能快件箱,收件人开箱验货的环节就会被跳过,一旦出现产品变质或其他问题,很容易产生退货纠纷。综上,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包裹投放至智能快件箱且未告知相关信息导致包裹被退回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商家主张权利。商家赔偿后,可以基于其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另行追偿。同时,快递公司也应该通过组织学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方式规范快递员快递服务,充分保障收件人的合法权益。(声明:本文系作者授权新浪网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